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