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