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存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未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

(二) 收集加工单位未向收集工作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