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存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未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二) 收集加工单位未向收集工作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