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营业和生产,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要求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 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