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等的,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