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