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公告颁布的法规,应当在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张掖人大网以及《张掖日报》上全文刊载。在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