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经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