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提出的法规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