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