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