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