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变更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