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变更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