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研究、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废止的意见,并向提出研究、审查意见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