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