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