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