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