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附上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参阅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