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