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