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