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