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请时间。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