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请时间。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