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一)作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的;(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三)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