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一)作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的;

(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三)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