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十七条有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