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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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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七条

有效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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