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对于本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随案移交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涉案物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