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听取保护区内村(居)民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化生态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可以联合申报。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