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