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名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