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