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