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争创知名商标。

从吉林市知名商标中优先推荐"吉林省著名商标"。

对获得吉林市知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