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从吉林市知名商标中优先推荐"吉林省著名商标"。对获得吉林市知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