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