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