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预备费须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一次动用100万元以上预备费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