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烟草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项目。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