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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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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