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国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依法取得渔业使用权的水域、滩涂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