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向自治县境内公共渔业水域放生水生生物物种,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向公共渔业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及杂交、转基因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