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人分管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管护组织,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护工作。管护组织的职责是:(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二)管护封山育林区;(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四)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五)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六)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