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人分管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管护组织,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护工作。管护组织的职责是: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

(二)管护封山育林区;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

(五)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六)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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