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