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