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幼儿园设立、保育和教育质量、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