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主动与学龄前儿童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做好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