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