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