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