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