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