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第二十二条有效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