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第二十一条有效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